台灣露營觀光產學研協進會特派記者 西米鹿
– 2023.02.13訂定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露營場設置管理,並保障從事露營場活動者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露營場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置滅火器二具以上,並置於明顯易見處所。滅火器之設置,應自露營場任一點至滅火器之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二)配置急救設備(含急救箱、捕蛇器及毒液吸取器,並建議設置AED)。
(三)露營場主要動線、重要活動空間(含露營設施及水域邊緣等)及危險處所應設置照明設備。
(四)露營場周圍高度落差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應設置堅固之欄杆、纜繩或其他防護設施,並於危險處所設置警告標示。
(五)建立危害傷害的辨識及控制,擬訂緊急應變、緊急救護及遊客疏散計畫及逃生出口清楚標示。
(六)服務人員應接受急救訓練及營業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七)將每日露營使用者資料登記,並保存六個月。其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八)涉及銷售預售票券及禮券者,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
三、露營場位於本府轄管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本府就前項申請案件,應會同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辦理審查作業並核發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其本縣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其本縣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審查表如附件二。
四、設置露營場申請人,應檢附交通部發布之露營場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九點規定文件,以及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相關佐證文件,向本府申請登記;其本縣申請書,如附件三。
本府審查露營場設置登記案件,於前項規定文件形式審查符合後,應邀集農業處、水利處、地政處、經濟發展處、民政處、建設處、本縣文化觀光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及衛生局等相關機關(單位)實地會勘,作成會勘紀錄表,並依本縣露營場設置登記審查表(如附件四),辦理書面審查。
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可者,本府應核發登記文件,並公告於機關網站及「各露營場管理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
五、本縣露營場設置管理,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附件1嘉義縣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pdf
- 附件1嘉義縣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odt
- 附件2嘉義縣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許可使用審查表.pdf
- 附件2嘉義縣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許可使用審查表.odt
- 附件3嘉義縣露營場設置登記申請書.pdf
- 附件3嘉義縣露營場設置登記申請書.odt
- 附件4嘉義縣露營場設置登記審查表.pdf
- 附件4嘉義縣露營場設置登記審查表.odt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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