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露營場地新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重大更新

台灣露營觀光產學研協進會特派記者 西米鹿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行政院公報第030卷第059期20240329內政篇
台內國字第1130802987號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公布了最新的修正,更新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部分條款,尤其針對露營場地設施的合法露營區申請相關規範進行了重要調整。這些修正主要集中在第三十條之七、第三十條之八及第六條附表一,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露營場設施高度限制以及相關設施的開發利用有著直接的影響。

法規背景與修正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是針對非都市土地的利用所訂立的重要法規,涵蓋了農牧用地、保護地區及其他類型非都市土地的使用規範。在此次修正中,政府主要針對露營相關設施的開發進行了高度限制的放寬,以便於促進露營產業的發展,尤其是針對非都市土地的更靈活利用。

以下是修正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條之七修正內容:
政府在處理原住民族特定區域內的使用地變更時,如果因建築密集而難以保留法定空地,可允許將多筆土地合併計算,並在必要時進行地籍的重新劃分。

第三十條之八修正內容:
地方政府可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內指定適宜的區位,並在經過部落同意後,擬定開發計畫,按相關法規進行開發及使用。

第六條附表一修正內容:
針對農牧用地中的露營相關設施,修正後的規定如下:

  1. 露營場設施包含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等,開發時需遵循露營場管理要點的規定,並需符合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
  2. 露營場的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且其許可使用細目合計面積不得超過露營場面積的10%,上限為660平方米。特別是衛生設施的面積不得超過許可使用細目面積的30%,設施高度也不得超過4公尺。這一變更放寬了此前較為嚴格的高度限制,有助於更靈活的設施設計與建造。
  3. 禁止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如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及海堤區域之堤身範圍)內進行露營場設施的開發。

修正影響與展望

這次修正反映了政府在推動露營產業發展方面的積極態度,尤其是在非都市土地上的應用,讓露營場經營者能夠更靈活地設計和管理其設施。特別是高度限制的放寬,將促使更多現代化、舒適的露營場設施得以建成,進一步提升露營體驗的品質。

然而,這些修正也對露營場的開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經營者需謹慎遵守相關法規,確保開發行為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同時避免在敏感地區進行不當的開發活動。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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