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建築線管理辦法簡化!

台灣露營觀光產學研協進會特派記者 西米鹿

「宜蘭縣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預告期滿

主旨:預告修正「宜蘭縣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第29條準用第5 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宜蘭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第23 條第1 款。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將另刊登於本府公報。

四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二)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 號

(三)電話: 03 – 9251000轉1397

(四)傳真: 03-9252320

(五)電子郵件: mandylulu 77@mail. e- land. gov. tw

宜蘭縣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修正

草案總說明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實花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建築管理,於

一百年六月三日訂定發布「宜蘭縣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因考量都市計畫以外地區部分土地位處偏遠,基本公共

設施條件不如市區開發完善,為保障建第基地開發權益並維護基地開發完成後

對外通行之基本需求,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明定部分建築物申請開發時得

免臨接道路及現場勘臉,超造人並應負其相關之義務,並配合修正及增訂部分

條文。茲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本辦法訂定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適用地區之申請案件審查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建築基地非臨接省道、縣道或鄉道之公路者,其部分建築物申請建築

執照時,得免臨接道路及現場勘驗及超造人應負相關義務。(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本辦法之申請案件其建第物申報工程勘驗時,本府得免辦理現場勘駮。(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丶配合本次修正作業,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六條)

宜蘭縣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 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為簡化實施 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建築管理 ,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 規定訂定本辦法。現行條文第一條明定 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及 法源依據。惟依現行 法制體例,凡有法源 者,條文第一條僅需 規定法法規之法源依 據,爰刪除本辦法訂 定之目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宜蘭縣實 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宜蘭縣實 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及各鄉、鎮公所審查非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得以 高中(職)以上建築、土木相 關科系畢業,具有三年以上工 程經驗,並經依法任用者為審 查人員,不受建築法第三十四 條第二項所定學歷、考試資格 及工程經驗之限制。 第三條 前條地區非屬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審查 ,得以高中(職)以上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具有三年 以上工程經驗,並經依法任用 者為審查人員,不受建築法第 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學歷、考 試資格及工程經驗之限制。 一、修正部分文字。 二、明定本辦法適用 地區之申請案件審查機關。 
第四條 第二條所規定之地區, 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仍 應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 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 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 查。一、本條刪除。 二、本府及鄉鎮公所 辦理建造執照、 雜項執照建築師 簽證項目抽查業 務,係依據「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 照規定項目審查 及簽證項目抽查 作業要點」及「 宜蘭縣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簽證 案件抽查處理原 則」之規定,本 條無規定之必要 ,爰刪除之。 
第四條 起造人申請下列建築物 建造執照、雜項工作物雜項執 照,其建築基地得免臨接道路 ,且得免檢附建築線指示(定 )圖。但應於配置圖說載明聯 外道路關係: 一、依交通部訂頒露營場管理 要點及相關規定,准予設 置之露營設施。 二、公有之廁所、涼亭、賞鳥 亭、眺望臺、收費站等建 築物。 前項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建築基地臨接省道、縣道或鄉道之公路者,起造人申請建造 或雜項執照時,應檢附建築線 指示(定)圖。 第一項建築基地之聯外通 路及排水設施,由起造人與該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協調,並依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負其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非都市部分 偏遠地區之土地 公共設施條件不 足,於申請建築 時,除建築基地 臨接省道、縣道 或鄉道之公路者 外,餘建築基地 得免臨接道路且 得免檢附建築線 指示(定)圖, 以鼓勵建築物合 法化申請;申請圖說並應載明對 外出入通路及排 水等基本設施, 因而涉及土地同 意之私權事項, 由起造人自行與 地主協調處理, 爰增訂本條規定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建築物 ,得免依宜蘭縣建築工程施工 勘驗執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辦 理現場勘驗。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適用本辦法 之建築基地,其 交通環境之不便 及為簡政便民, 爰明定建築工程 申報勘驗時,本 府得免辦理現場 勘驗。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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