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露營觀光產學研協進會特派記者 西米鹿
如果你打算在苗栗的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設置合法露營區申請,務必要遵守一系列旨在保護環境和確保土地可持續利用的規定。合法露營區的設立不僅需要符合一般露營場地的要求,還必須特別考慮保護區的特殊性質。這些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土地使用限制、環境影響評估、設施規模控制、廢水處理、生態保護措施等。遵守這些規定不僅是獲得合法露營區資格的必要條件,更是確保露營活動與自然環境和諧共存的重要保障。
1. 道路及停車設施: 申請的基地必須面臨至少6公尺寬的道路,且基地內須設有適當的停車空間。
2. 保持自然地貌: 申請範圍內至少80%的原始地貌需保留,未經農業主管機關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直徑超過10公分的樹木。如果需要進行挖填土作業,應保持自然邊坡,且高度不得超過2公尺。採用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的,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
3. 用地限制: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的使用面積總和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面積的20%。建築基地面積應限制在使用總面積的5%內,且不透水鋪面(含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面積的30%。臨時性建築物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
4. 廢棄物管理: 申請基地內須設有充足的廢棄物儲存及處理設施,並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
5. 供水及污水處理: 基地內供飲用的水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排水系統應接通至主管機關認可的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若基地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須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辦理。
6. 遊樂設施限制: 不得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中所訂的機械遊樂設施。
7. 最大用地面積: 申請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
8. 合法性聲明: 申請人需具結未來若因都市計畫、公共安全或公益需要須拆除或限制使用時,不得提出異議,也不得要求補償。若臨時性設施物擬移轉他人經營,需經本府核准。
申請流程: 確認基地符合以上條件後,可向苗栗縣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申請容許使用,經各相關單位審查同意並取得本府核發的容許使用證明文件後,再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向露營目的主管單位(文化觀光局)申請核准登記。
欲瞭解更詳細的申請指導,請聯繫苗栗縣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聯絡資訊:
- 承辦人: 張可妮,都市計畫科,工商發展處
- 聯絡電話: 037-559899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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