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條例修正草案:違規罰鍰上限加倍

台灣露營觀光產學研協進會特派記者 西米鹿

交通部26日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整頓觀光秩序,重大違規罰鍰上限加倍,例如丟包旅客及違法旅宿,罰鍰都從新台幣50萬元分別提高至100萬及200萬元。交通部說,提高違法及違規經營觀光業務者或從事活動者罰鍰,盼強化觀光營業及活動秩序,建構安全優質觀光環境。

今年初發生年代旅遊在越南富國島丟包旅客事件,觀光署依年代旅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共罰81萬元,但「發展觀光條例」的裁罰部分只能罰到上限50萬元。

交通部在「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將觀光產業對公益有重大影響違規行為法定罰鍰金額上限,提高至100萬元,希望強化法規遏阻力道,同時增訂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的處罰上限,也從原本50萬元提高200萬元。

另外,考量非法經營的旅宿對消費者住宿安全及權益有嚴重影響,交通部也修法也將裁罰額度上限從50萬元提高為200萬元。

對於尚未取得合法營的旅宿、旅行及遊樂等光業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者,草案也將罰鍰從3萬到30萬元,提高為6萬到150萬元。

交通部表示,這項修正草案預告期是2個月。

修正草案增訂旅遊行程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時,旅行業者應於三個月期限內請求責任保險給付,確保迅速理賠,保障旅遊事故傷者或其他請求權人權益。此外,主管機關可以公告旅行業者保證金被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的情形。

對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者,最高罰鍰從五十萬元,調高至一百萬元。受停止營業部分或全部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鑑於非法經營行為對消費者住宿安全及權益有嚴重影響,現行裁罰額度上限從五十萬元,提高四倍至二百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尚未合法業者刊登營業訊息者,原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法加重至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 禁置放器具、車輛進入

此外,近年常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者將水域遊憩活動設備放置於沙灘上,如小琉球沙灘經營並置放立式划槳,恐影響沙灘生態環境如綠蠵龜產卵及遊憩品質,因此修法禁止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置放器具;在區內有經營攤販、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等違規行為,也從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沙灘車等違規停放的情況嚴重,修正草案並規範新增車輛或其他動力器具禁止進入或停放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如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擅入公告禁止進入地區等違規行為,原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也提高至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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