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生活廢水污染裁罰準則修正草案預告

台灣露營觀光產學研協進會特派記者 西米鹿

環境部強化露營場廢水管理:合法露營區申請,環保升級

環境部預告水污裁罰準則修正草案,針對露營場廢水污染問題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

  1. 時程:明年3月1日起,露營場生活廢水污染將正式納管。
  2. 裁罰:露營場雜排水影響飲用水源,可處7.2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3. 嚴懲: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情節嚴重可勒令停業。
  4. 法規基礎:基於今年1月公告的「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增列露營場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管理。
  5. 實施:最快9月生效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將作為執法依據。

這項政策將推動合法露營區提升環保標準,加強廢水處理設施。對於尚未合法化的露營場,這也是轉型為合法露營區的重要契機,通過提高環保標準來符合法規要求。此舉不僅保護環境,也有助於提升台灣露營產業的整體品質和可持續性。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增列露營場違規樣態裁罰計算方式;加重裁罰小型食品廠及事業於管制區排放污染飲用水源金額;若有排除繞流等重大違規,將不得使用減輕規定等。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長王嶽斌告訴中央社記者,雖然已經公告管理露營場水污染,但裁罰僅有區間,缺少各種污染樣態的處罰標準,因此草案中有不同的污染水(如沖廁排水或生活雜排水)、污染不同水體(如水源區、一般水區等)、有無污染處理設施等,細分裁罰金額。

王嶽斌舉例,草案增訂露營場生活雜排水未收集處理,若影響飲用水源,可直接開罰7.2萬元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最重可勒令停業。

另外,王嶽斌提到,經統計,過去許多污染樣態並不是那些領有排放許可的大型事業單位,反而是小型食品廠等,因此草案也針對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若有污染飲用水源的情況可加重裁罰金額,由修正前罰4.5萬,修正後應罰9.6萬,多罰5.1萬元。

王嶽斌說,草案中並訂定,若是有事業單位發生排除繞流等重大違規,早期有部分樣態,如犯後態度良好等,會給予減輕裁罰,但本次修法也將減輕規定刪除。

王嶽斌指出,本次修正都是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授權罰鍰範圍內,務實考量執法需求,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保單位裁罰參考依據。

王嶽斌表示,草案預告後最快下個月就會進行公聽、研商的程序,若一切順利將在9月公告此裁罰準則。

環境部為按不同違反水污法情節及所生影響有明確額度裁罰,於113年7月3日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重點包括增列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污染行為之違規態樣及計算基準、加重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業等製程排放廢(污)水於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之罰鍰、繞流排放及3年內首次違規但情節嚴重均不適用得減輕情狀,並明確疏漏應變措施不足仍致污染水體者之裁罰等。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有4個重點,首先係為因應年前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已將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列管為污染行為,並於114年3月1日生效,故配合增列其違規態樣及罰鍰計算基準。其次,係針對未達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時有排放高濃度廢水之案件,故加重其罰鍰計算點數及違規裁罰基數,以遏阻不法。

再者,係為繞流排放行為等違規不符減輕罰鍰立法意旨,故修正排除得減輕情形,並對於情節嚴重或未取得許可文件應處停工等違規行為,如屬3年內首次違規不予以減輕罰鍰。

最後,係為工廠因疏漏致污染水體,常以「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計算裁罰金額,衡酌「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不足」,其可責程度不同,爰區分不同違規情形裁罰。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係於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授權之罰鍰範圍內,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境部及縣市環保局裁罰參考依據,以提升執法行政效益。

預告水污法裁罰準則修正 4 大重點(圖:環境部水質保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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