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露營觀光產學研協進會特派記者 西米鹿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有關本市露營場未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申請登記一案,請各露營場業者未取得合法登記前,不得對外經營露營場業務並將廣告下架。
一、露營場應符合土地利用、建築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從事露營活動民眾安全。
二、因多數露營場業者未向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提出合法露營區申請,仍持續透過網路廣告或其他媒體通路攬客營業,對遊客之露營安全保障存有疑慮;如有涉及違法旅宿樣態,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相關規定辦理。爰請各露營場業者未取得合法登記前,不得對外經營露營場業務並將廣告下架。


資料來源:高雄市六龜區公所、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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