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露營觀光產學研協進會特派記者 西米鹿
為落實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主體的土地觀,使國土計畫回到符合部落主體的空間需求,內政部依據國土計畫法、全國國土計畫規定,以「另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等多元工具,讓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運用及分階段處理,落實國土計畫法保存原住民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的空間精神。
國土署表示,已委託專業團隊建置原住民族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作業流程及調查作業平台,由部落駐地人員依現場實際情形輸入建物相關資料及上傳現況照片,並將就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三場教育訓練,以利部落駐地人員了解部(聚)落調查作業方法及流程,及熟悉部(聚)落調查作業平台之操作方式,進而逐步完成部(聚)落調查範圍內之建物調查成果。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部國土管理署113年3月27日召開「國土功能分區規劃議題第42次研商會議」決議,將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成果各梯次繳交時間調整為113年10月31日、114年1月31日、114年5月31日。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逕為評估調整委外契約時程;提前辦竣者請提前繳交。
(二)另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自112年9月20日施行,將補助要點所稱「內政部營建署」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並適修部分文字。
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聚)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圖法定作業要點
壹、辦理依據
一、為使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符合部落實際需求,本部前已於110 年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 二、考量後續法定作業階段,仍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草案國土功能分區圖說修正作業;另部落環境基本調查成果後續將應用於原住民族既有建築之居住權保障佐證文件使用,故該調查工作尚應持續辦理,並納入成果檢核作業,以確保調查成果正確性。考量相關工作量龐大,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上開作業,爰制定本要點。
貳、補助項目
一、作業期程:112年至114年。
二、補助對象:
(一)以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部落所在之12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原則,前開部落包含位於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者。
(二)非屬核定部落之原住民族聚落,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評估有辦理環境基本調查之需求者,亦得申請補助,惟應敘明理由及後續辦理機制,並提出具體1 調查空間範圍。
三、補助項目包含下列事項:
(一)配合國土功能分區圖法定作業,辦理原住民族聚落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繪製說明書修正作業。
1.於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提送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前,將農業發展地區第 4 類(原)草案圖資及繪製說明書相關內容提交予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單位彙整。前開圖說草案提交期程,各該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與府內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單位協商確認,並應於113 年6月底前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作業,提送本部審議。
2.於國土功能分區圖法定作業過程中,辦理涉及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原)之國土功能分區圖說、繪製說明書修正、人民陳情意見及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決議之回應處理,必要時並就農業發展地區第 4 類(原)草案劃設情形至部落溝通說明等事宜,並配合審議作業時程,提交予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單位彙整。
(二)辦理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資料建置及成果檢核作業。
1.辦理113-114 年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及相關資料建置作業。
2.辦理113-114 年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成果檢核作業。
3.召開公所及村里鄰長會議,協助確認部(聚)落環2 境基本調查成果。 (三)設置駐地人員。
(四)其他與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聚)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法定作業有關事項。
四、補助金額:
(一)補助金額包含委外作業費(含國土功能分區圖法定作業費、部(聚)落調查成果檢核作業費及駐地人員人事費)及行政作業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求覈實估算,另如有特殊需求項目及經費,請說明具體理由。
1.國土功能分區圖法定作業費之補助對象限於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之核定部落,又倘已於 110 年度受本部補助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法定作業者,不再重複補助。
2.駐地人員之駐地期間原則為2年(24個 月 ), 倘已於 110 年度受本部補助委外聘用駐地人員之直轄市、縣(市),基於人力穩定銜接及業務延續性考量,駐地人員之駐地期間以不間斷為原則,請按110 年度受補助委外契約所定之聘用期滿時點起算至114年6月止,覈實計算駐地期間。
3.行政作業費:
(1)各直轄市、縣(市)原則以每年編列100萬元為上限,另花蓮縣及臺東縣因核定部落數眾多,每年得增列100萬元,共編列2年;惟本項經費實際核定數額將審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10 年度補助案執行情形酌予調3 整。
(2)本項經費不得支用於用人費、廣告公關費、購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及補(捐)助等費用。
(二)本補助採全額補助,其中委外作業費之最終核撥數額,依據契約發生權責數為準,且該項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部核定委外作業費金額上限,至行政作業費按核定金額核撥。
(三)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意願增加規劃內容,則請其自行提高配合款項,本部不再額外核列補助款。 參、申請及核定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求提出申請,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工作計畫書及有關附件電子檔1份函送本部國土管理署,逾期不予受理。
二、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如附件1):
(一)預定工作項目 (二)經費需求 (三)預定辦理期程
三、申請補助計畫由本部國土管理署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審酌計畫合理性、必要性、地方特殊性、交通易達性及部(聚)落數量後,並將審查結果及建議補助額度報請本部核定。
肆、經費核撥及管考
一、經費核撥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國土管理署申請撥付補助款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請款收據:抬頭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機關欄位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2.納入預算證明:應加蓋關防(如附件2),補助機關欄位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3.預算書(影本)、議會同意墊付函(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職章」。
4.契約(影本)。
5.計畫執行表(如附件3)。
6.預算保留證明文件:如有跨年度執行者,應檢附預算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二)撥款方式
1.第一期:計畫發包決標並完成契約簽訂後,按以下額度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補助款請領事宜。
(1)委外作業費:撥付契約發生權責數之50%。
(2)行政作業費:撥付核定行政作業費之50%。 2.第二期:計畫完成繳交第1梯次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成果及成果檢核紀錄等相關資料至本部國土管理署,且經本部國土管理署函復通知成果檢核通過,撥付餘50%補助款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補助款請領事宜。
二、管考規定
(一)為節省作業時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轄內部(聚)落區分為3個梯次辦理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資料建置及成果檢核作業。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下列期限,繳交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成果及成果檢核紀錄等相關資料至本部國土管理署,另就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成果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慣俗設施之使用項目,將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檢核確認:
1.第 1 梯次:應於113 年10月31日前繳交30%部(聚)落之調查成果,並函送成果檢核紀錄至本部國土管理署。
2.第 2 梯次:應於 114 年 1 月 31 日前繳交30%部(聚)落之調查成果,並函送成果檢核紀錄至本部國土管理署。
3.第 3 梯次:應於 114 年 5 月 31 日前繳交40%部(聚)落之調查成果,並函送成果檢核紀錄至本部國土管理署。
(三)計畫於結案後1個月內,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部國土管理署備查,賸餘款項並應一併繳回至本部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計畫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無需填具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以足資證明結案文件代替。計畫執行逾期、違約及其他罰款,應隨同該案結算賸餘款,依該案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部國土管理署。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每月5日前至雲端執行情形表填報上月進度,如有新進度並得隨時更新。
(五)本部國土管理署將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視計畫執行情形,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召開檢討會議,必要時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至本部國土管理署國土功能分區研商會議進行專案報告。
伍、其他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辦理納入預算作業,並同步辦理計畫執行先期作業。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三、補助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收據作為原始憑證,至相關支用單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留存,本部國土管理署得視需要,不定期抽查支用單據保存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配合。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文自/內政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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