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露營觀光產學研協進會特派記者 西米鹿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與合法露營區申請:平衡部落權益與公共利益的挑戰
蘇花安計畫因部落會議的阻礙面臨挑戰,這一情況引發了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在重大公共建設中應用的討論。專家指出,對於包括合法露營區在內的重要公共設施,該法條的實施應具有更多彈性,以平衡部落權益與公共利益。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系主任蔡志偉認為,在面對重大公益需求時,如合法露營區的規劃和建設,法條應保有一定的彈性。這種彈性不僅可以促進公共建設的順利進行,也能為合法露營區的發展創造更有利的環境。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任何單位在開發、利用部落周邊土地前,必須取得部落的同意和參與。這一法規旨在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實現轉型正義。然而,在涉及合法露營區等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時,這一法規的嚴格實施可能會引發諸多爭議和挑戰。
以合法露營區的發展為例,這類項目不僅能促進當地旅遊業的發展,為原住民社區帶來經濟效益,還能通過規範化管理保護當地自然環境。然而,如果因為無法取得部落一致同意而無法推進,可能會影響到更廣泛的公共利益。
專家建議,在推動合法露營區等公共建設時,應該尋求一種平衡機制。這種機制應該既能充分尊重原住民族的權益和文化傳統,又能為重要的公共項目開闢綠色通道。例如,可以考慮設立協商平台,讓部落參與到合法露營區的規劃和管理中,確保其利益得到公平考量。
通過這種方式,合法露營區的發展不僅能夠符合法律規定,還能夠真正惠及當地社區。這不僅有助於推動露營產業的健康發展,也能為原住民族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新的機遇。
總的來說,在推動合法露營區等公共建設時,需要在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和促進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這需要政府、原住民族社區和相關利益方之間的深入對話和合作,以找到一個能夠兼顧各方需求的解決方案。
部落會議的背景與影響
部落會議的起源可追溯至2015年原基法第21條的修法,該法條強調部落對土地開發的自主權。然而,蘇花安計畫因未能獲得部落的同意而受阻,這反映了部落居民對公共議題的冷漠,部分原因在於他們長期以來遭受邊緣化,難以與政府建立信任。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系主任蔡志偉指出,原基法第21條通過以來,爭議與衝突不斷,包括花蓮亞泥案和台東知本光電案等。蔡志偉認為,在面臨重大公益需求時,這類法條應該具有更多彈性。他舉例說,醫藥領域和國外的討論中,都有類似「與公益需求相左時簡化通過條件」的做法。
政府與部落的溝通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強調溝通的重要性。他引用亞泥案例說明,部落居民最初強烈反對,但經過數年溝通,最終達成共識,部落會議通過了亞泥的開發計畫。他相信,蘇花安作為重大公共建設,只要妥善溝通,傾聽族人聲音,應該可以找到解決方法。
如何在重大公共建設和部落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是政府和部落雙方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蔡志偉指出,開發方與部落溝通時常遇到兩個問題:一是不知道部落的對口;二是涉及多個關係部落時,要全數通過部落會議更加困難。因此,公部門和地方機關需要積極協助,保障部落權益同時促進公共建設。
其他相關案例
花蓮亞泥案和台東知本光電案等經濟性質的開發項目,經常與部落居民的權益發生衝突。國際上的共識是堅定支持原住民捍衛自身權益,但在涉及重大公共工程如蘇花安計畫時,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利益,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蘇花安計畫受阻對露營地區的影響同樣不可忽視。露營地區的發展計畫經常涉及土地利用和部落權益,導致衝突。專家建議,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應該考慮法規的彈性,以促進露營地區和其他公共建設的順利進行。
結論
《國土計畫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實施面臨諸多挑戰,特別是在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中。專家建議,這類法規應具備更多彈性,政府和部落之間需要加強溝通,以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平衡土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需求。
FAQ
蘇花安計畫是什麼? 蘇花安計畫是台灣一項重大公共建設,旨在改善蘇花公路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了什麼? 該法條規定,任何單位在開發、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土地前,必須取得部落的同意和參與。
為何部落會議阻礙了蘇花安計畫? 部落居民對公共議題的冷漠源自於長年遭邊緣化,難與政府建立信任,因此未能達成共識。
專家建議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專家建議,面對重大公益需求時,法規應具有更多彈性,政府需加強與部落的溝通。
露營地區會受到哪些影響? 露營地區的發展計畫經常涉及土地利用和部落權益,可能面臨類似的法規挑戰和衝突。
政府應如何應對這些挑戰? 政府應積極協助開發方與部落之間的溝通,保障部落權益,同時促進公共建設的順利進行。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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